平府公〔2014〕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3〕1401号)批准,征收大柘镇墩背村、丰光村、梅东村的集体土地19.8831公顷作为平远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平远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大柘镇墩背村、丰光村、梅东村(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面积:19.8831公顷(其中墩背村12.4846公顷;丰光村3.25公顷;梅东村4.1485公顷),其中有水田、林地、坑塘水面、其他农用地及建设用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留用地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
留用地折算标准
大柘镇
(规划区内)
大柘镇
(规划区内)
耕地(水田)
63.40元/m2
13.34元/m2
坑塘水面
68.83元/m2
11.48元/m2
林 地
16.78元/m2
6.28元/m2
其他农用地
63.40元/m2
13.34元/m2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果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如有青苗的,补偿为1.00元/m2。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补偿登记时间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鼓励需安置人员与耕地较多的村组社员协商租赁耕地耕作。
(二)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收入的土地补偿费由村委会发给需安置人员发展第三产业。
(三)留用地按各地类转为建设用地成本的10%折算为货币补偿发放给被征地农户。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土地补偿费交回给村委会处理。
八、本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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