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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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府公〔2024〕43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我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当气象部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发布森林火险等级达橙色(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四级以上)预警以上,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县森林高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野外用火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平府公〔2022〕32号)废止。
特此通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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