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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高效办成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6-01
来源: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 -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联办需同时满足选择办理事项的办理条件:

失业登记: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最后参保地或本市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求职信息登记和招聘信息推送:劳动者有求职需求的,由本人自愿办理求职信息登记和招聘信息推送。

职业培训意愿登记和培训信息推送:劳动者有职业培训意愿的,由本人自愿办理职业培训意愿登记和培训信息推送。

就业登记(个人):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办理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注销: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单位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由本人自愿办理失业登记注销。

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本项补贴: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领(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本项补贴: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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