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工资可以重复领取吗?
时间:2026-01-01
来源: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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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第十七条“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规定,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二者不能重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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