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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备案
时间:2023-03-02
来源: 本网
点击: -

《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第四章异地就医管理: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本市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下列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比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条件限制。

(四)异地转诊人员:是指符合下列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1.经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转诊异地治疗的人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在异地进行后续住院治疗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其他统筹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人员。

2.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备案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转往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

(五)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手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办。线下备案应经过医保经办部门办事窗口进行备案;线上备案可选择“国家医保服务”APP、“粤省事”小程序、“粤医保”小程序或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备案。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开始后,可享受异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属于异地转诊备案的,可在转入医疗机构接诊5个工作日内,且出院之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转诊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属于临时异地就医的,可在入院10日内,且出院之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备案手续。出院结算后不允许补办备案。

异地就医待遇生效后,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梅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按异地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广东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

(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三)居住证、工作合同或其他相应材料或个人承诺书。

异地转诊人员还需提供《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见附件3)等转诊相关材料;临时异地就医人员需提供急诊证明或入院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相关规定记账结算。

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因医保信息系统异常等客观原因未能记账结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后,持相关资料向相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

第十八条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或常驻异地工作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市内就医标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90%;已办理异地转诊或临时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就医标准,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自行前往梅州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本市规定办理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600元,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85%。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医院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参照市内就医报销标准;自行前往梅州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本市规定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1600元,报销比例为4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通人群报销比例为55%。

第十九条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如下: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有效。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根据居住证有效期或个人承诺书确定备案有效期。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根据派出单位开具的常驻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或个人承诺书确定有效期;属于学生的,根据学生证等有关材料确定有效期。

(四)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0天。

(五)临时异地就医人员:当次入院有效。

提供个人承诺书作为备案材料的,备案有效期半年。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结束后,异地就医备案自动注销。

第二十条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有效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病情治疗需要、迁移新居住地等原因需前往异地就医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应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因个人联系方式、选定的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属于以下长期异地就医情形之一的,应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工作、学习结束返回本市的;

(二)原用人单位已办理减员并停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的;

(三)因情况变化,已不属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等情形的。

异地就医备案注销后,参保人员在梅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按市内就医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异地联网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后,按省有关规定由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支付;属于参保人员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异地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等)按本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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