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GS—2026—003 平府办发〔20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 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T/CAEPI 51-202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 15-207-2020)、《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等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远县范围内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终端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县、镇两级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配合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强化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定期开展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协助督促运维单位做好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制定运维管理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引导、督促村民自觉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指导各镇人民政府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有运行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运维单位负责污水处理、利用及配套设施的运维;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应急维修、运行记录台账和巡查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运维单位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农村污水处理型终端设施运维服务内容 (1)终端设施的定期巡视、检测、养护、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配备巡检、养护、维修的专业运维工具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终端设施各池体构筑物、设备、材料功能维护与更换; (3)终端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和安全措施的维护; (4)终端设施的渣、泥、湿地植物废弃物按要求清理和处置; (5)终端设施现场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维护,定期植物收割、补种和病虫防治等; (6)终端设施突发故障的及时响应服务; (7)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定期提供各设施自行监测水质检测报告; (8)运营人员的管理、培训等; (9)编制和提供相关运营文件资料; (10)提供有关农污环保咨询意见。 (二)农村污水处理收集设施运维服务内容 (1)对与农村污水处理型终端设施配套的收集设施定期巡视、检测、疏通、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配备巡检、养护、维修的专业运维工具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各附属井设施、泵站定期安全检查和安全措施的维护; (3)附属井、管道管渠、泵站水泵等构筑物、设备、材料功能维护与更换; (4)收集设施突发故障的及时响应服务; (5)附属井、检查口的渣、泥按要求及时清捞和处置,对堵塞严重的管道进行专业疏通,避免对周边村民造成影响。 (三)资源化利用型终端设施运维服务内容 (1)定期对污水储存或预处理设施、配套利用设施设备、受纳体等进行巡检和维护,并做好巡检记录; (2)加强水体巡查,防止引发受纳体周边水体黑臭; (3)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建立资源化利用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村庄概况、资源化利用模式、污水输送方式、污水储存或预处理设施配置情况、受纳体基本信息、维护人员信息及巡查维护记录等内容; (4)终端设施的渣、泥按要求清理和处置; (5)终端设施现场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维护; (6)终端设施突发故障的及时响应服务; (7)终端设施安全防范; (8)对终端设施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定期提供各设施自行监测水质检测报告; (9)指导村民正确取用肥水和尾水; (10)做好3t/d以下分散式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清理处置工作。 第九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每月向当地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镇人民政府应将运维情况整理汇总后,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 第十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及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报备,并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及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报告,说明停运原因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出水水量监测和水质检测,并将结果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及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报告。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负责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其余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季度拨付,管理经费标准按工艺、规模进行分类(详见附件1)。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关人员每月进行1次以上的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并填写设施运维检查表(附件2),及时监督指导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为保障设施运维工作长效稳定,实现对运维单位的有效监督,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一)各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的情况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补助的重要依据,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考核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汇总,经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按补助标准拨付。 (二)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对各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不少于20%比例的抽查工作,定期考核通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按照梅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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