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GS—2026—004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4〕205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函〔2024〕170号)和《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府函〔2026〕52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县政府决定宣布失效9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凡被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平府发〔2026〕23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附件 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平府公〔2020〕24号) 2.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府办发〔2020〕14号) 3.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20〕15号) 4.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20〕16号) 5.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发〔2021〕13号) 6.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平府办函〔2021〕56号) 7.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平府发〔2022〕1号) 8.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22〕5号) 9.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府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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