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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行使的公告
时间:2026-03-12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平府公〔2026〕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梅州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9号)的部署要求,现将我县139项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各镇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平远县行政区域内的差干镇、仁居镇、八尺镇、中行镇、河头镇、上举镇、泗水镇、东石镇、大柘镇、石正镇、长田镇、热柘镇共12个镇人民政府,自2026年3月30日起,以自身名义实施粤府函〔2025〕269号省批复中所确定的139项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详见附件)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各镇实施。对我县之前县级政府部门下放由各镇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自本公告确定的承接之日起各镇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继续办理。

三、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各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政府部门负责。镇与县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政府协调决定。

四、下放职权的县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镇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各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各镇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各镇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

五、各镇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本公告自2026年3月30日起实施,《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平府公〔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平远县各镇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pdf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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