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印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第157号令)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提出,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目前还没有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市、县(区),务必于2020年底前完善相关收费政策,并确保全省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范围: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及环卫服务“双覆盖”区域。 收费对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贸市场、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居民住户每户每月8.50元,全部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两户以上使用同一水表的,按实际住户数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用水为零度的水表用户,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贸市场按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桶(垃圾吊桶,约0.25m³,1m³垃圾约0.35吨,不足一桶按一桶计)每日6元,即每桶每月180元(或70元/吨)的收费标准。环卫部门应据实核定其垃圾排放量,并将按量计费确定的收费金额及缴费单位认定的扣费水表号, 垃圾排放量少的个体经营门店,经收缴费双方协商,可按居民住户的收费标准交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宾馆、酒楼、饭店、企业(厂矿)、娱乐场所、小作坊、排档等垃圾排放量较大的经营性单位及个体经营门店,由环卫部门直接按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桶(垃圾吊桶约0.25m³,1m³垃圾约0.35吨,不足一桶按一桶计)每日7元,每桶每月210元(或80元/吨)。统一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四、收费主体和代收手续费 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为平远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所。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清扫、收集、运输工作及终端处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 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代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自来水公司可按收费总额的4%计提手续费。 五、减免规定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殊困难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免征对象由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数据和名册。 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收费的对象由教育部门提供名册。 平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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