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立足我县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和规划远景,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给予环境保护,努力实现生态环境优化改善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双赢,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逐步加大的环保压力,要求不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二是加快推进生态文化休闲区建设,为畜禽规范化养殖提出新的要求;三是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畜禽养殖场合理化布局。为加快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环境效益同步发展,有必要对全县畜禽养殖进行区域调整划分。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年)》(粤农农〔2019〕185号)《关于印发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13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韩江榕江练江水环境系统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2017-2025年)》(粤府函〔2017〕216号)《关于同意梅州市31个建制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函》(粤环函〔2002〕10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梅州市平远县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0〕113号)《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梅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梅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区专项规划(2007-2020年)》《梅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梅市府办函〔2018〕42号)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 区域划分。分别说明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范围。 第二部分 具体要求。分别明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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