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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
时间:2021-01-26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PFGS—2021—001

平府公〔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函》(梅市环函〔2020〕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平远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鹅子窝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柴坑饮用水源保护区、仁居镇麻楼饮用水源保护区、泗水镇长窝里饮用水源保护区、长田镇官仁村饮用水源保护区、东石镇刁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上举镇石角村新村里饮用水源保护区、长田镇火石寨饮用水源保护区、坝头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差干镇上垆饮用水源保护区、热柘镇小柘村饮用水源保护区、黄畬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包括龙文—黄田省级自然保护区、五指石自然保护区、河岭嶂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各镇的建成区和城镇规划区。

4.五指石风景名胜区、五指石地质公园。

5.森林公园。包括南台山国家森林公园、双岐岌森林公园、河岭嶂森林公园、凤山森林公园、火石寨森林公园、松溪河森林公园、角山嶂森林公园、担秆寨森林公园。

6.基本农田保护区。

7.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

8.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包括松溪桥、姚德胜故居、蕙楼、姚子青旧居、姚雨平故居、素庐、凉庭丰泰堂、南台大夫第、中行石拱桥、仁居万五韩公祠、凤头进士第、仁居官塘唇李屋、恩世居、儒地水口桥、黄梅兴旧居、文贵村普滩桥、仲石村万载桥、邹坊文祠、凌风塔、小树庐、井下吴屋、广东省四大银行金库旧址、仁居红四军第一纵队革命旧址(含东门街谢屋红军标语、红四军纵队司令部旧址、红四军纵队后勤处旧址、红四军纵队军需处旧址)、五指石摩崖石刻(含聪明泉摩崖石刻、南无阿弥陀佛摩崖石刻、念佛径摩崖石刻、千古奇观摩崖石刻、青云得路摩崖石刻、彤肖岩摩崖石刻、志岩摩崖石刻)。

(二)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包括平远县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长潭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位于平远县范围内的)。

2.拟划定的集中式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湖洋上坑尾、五指石洋坑、梯云岭、飞龙村大塘肚、樟坑尾大松树下、高桥园山、两口塘、辽坪里(伯公坳)、千斤窝、冷水坑水库、锅叾水库、东汶村大坑头、黄竹良水库、川隆水库、石径水库、浒塘水库、长安山心、礤上村隆勾八、热水村安坑子、礤尾饮用水源保护区。

3.拟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4.主要河流水库。主要河流、水库全部水域及以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的集雨范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5.主要交通干线。包括铁路(规划瑞梅铁路)、高速公路(济广高速、梅平高速)、国道(G206、G358)、省道(S334、S239、S332、S225)向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各村人口集中区及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作为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依法划定为禁养区范围的除外)。

7.除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其他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二、具体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本通告发布以前在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户)必须于2021年6月底前自行搬迁或关闭,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限养区、适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必须按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达标改造,污染防治设施不达标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3.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所除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外,还需符合用地规划、动物防疫条件等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称畜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平府公〔2013〕9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县城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的通告》(平府公〔2013〕14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增设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平府公〔2017〕17号)同时废止。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相关导读:关于《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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