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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时间:2021-08-24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一、相关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和《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农字〔2020〕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牵涉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合理利用农村宅基地,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参照《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农字〔2020〕49号)制定本办法。

三、细则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六大部分。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和管理。

(二)遵循原则。“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宅基地申请。

1.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主;

(2)现有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3)现有住房人均面积少或因地质灾害影响居住安全需搬迁的;

(4)农村村民户因子女分家需另立门户,现有住房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2.申请程序及审批管理。农村村民新建(拆建、改建、扩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民小组提交《平远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将宅基地户主姓名、占地面积、位置等信息(或情况)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村民小组长签批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农业农村(规划)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规划许可审批、建房审批、放样、建筑面积、建筑风格、工程质量、安全施工、验收发证等方面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建设要求。按“县城规划区内120平方米以下;规划区外及各镇150平方米以下”标准执行,审批面积为主体建筑,门坪、庭院等占地不得超过审批面积的80%,新建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含四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5米。

(五)质量安全管理。建房户和施工方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主要责任。

(六)验收发证。

1.工程竣工验收。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由建房户和施工方进行验收并签署《平远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10)。验收完成后向镇政府申请规划验收,镇政府重点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按照规定外立面要求进行建设、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为主。

2.不动产登记。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

四、《细则》修订举措

以《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农字〔2020〕49号)为主要参照,并征求了各镇人民政府、县委编办、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综局、县政数局等共17个单位的意见,收到10个单位的意见建议共35条,大致相同的共6条,采纳了共9条,未采纳共20条,未采纳的意见作了解释,其他单位无意见。一是进一步理顺职责分工,履职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二是进一步规范、简化审批流程;三是进一步规范审批文书。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7日


相关导读:关于平远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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