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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远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1-08-16
来源: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
点击: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合理利用农村宅基地,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和《梅州市农业农村局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农字〔2020〕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审批管理职责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牵涉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国务院“放管服”和部门职能改革要求,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机构改革“三定”职能,认真按照部、省、市关于做好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落细,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批的组织管理、日常监管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加强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矛盾纠纷调处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同时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积极配合、支持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农房住房设计、风貌管控和工程质量验收进行指导。县城综、政数、交通、林业、水利、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二、完善管理机制,规范审批管理流程

(一)强化规划设计管控。县自然资源局要牵头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提出宅基地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等方面的意见,各镇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并充分发挥村民在规划编制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各镇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并做好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各镇在审批规划许可时,加强宅基地建筑风貌管控,结合当地实际设计印发农房建设样式图集,免费提供农户选择采用。鼓励农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创造条件。

(二)严格落实“一户宅”原则。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增宅基地面积沿用省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沿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定标准,农村村民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选址建造住宅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或者进行复垦复绿。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宅基地的申请、分配和使用必须接照相关规定审核,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审批须经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通过、村级组织开展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报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各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按照《平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依法依规执行落实。各镇要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和严格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规划)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做到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规范有效管住农民住房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的规定,各镇要加强执法监管工作力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2020〕127号),对增量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五)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鼓励在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各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力度推动破旧泥砖房清理整治,结合拆旧复垦盘活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用地,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六)分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研究,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指导、逐步化解”的原则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工作措施,分步妥善处理解决。

三、强化要素保障,加强组织协调推动

(一)加强数据共享。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现状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与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信息系统相互对接共享。县自然资源局要通过开放端口、数据拷贝、系统对接等方式,与县农业农村局共享年度遥感影像数据、宅基地农转用审批、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等相关数据。

(二)加强用地保障。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符合要求的农民住房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保障农民“一户一宅”和“住有所居”。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各镇政府应按照“放管服”要求,设立一个有农业农村(规划)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业务受理窗口,建立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明确负责人,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担。同时,要加大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等业务培训的力度,做好人员经费及宅基地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构建宅基地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镇对农民建房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应进行归档,形成“一户一档”电子档案及时分别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同时各镇要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

附件:《平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docx

平远县农业农村局平远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6日


相关导读:《平远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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