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制定的背景。《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烈士褒扬条例》是烈士申报审核的国家层面的法规,是烈士申报审核的主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制定出台了《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在此背景下,按照省市的要求,我县制定《平远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二、制定《制度》的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目的在于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落实依法行政,维护和保障烈士遗属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制定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06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43号)的有关精神。 四、成立了平远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制度》规定了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改变了烈士申报审核机关由过去单一的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改为多部门联审的机制,可以更加广泛的综合不同部门的意见,更有利于烈士申报审核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县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股(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明确了烈士评定联合申报审核工作程序。《制度》中明确了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的工作程序,(一)初核,(二)复核,(三)联合审核。根据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烈士评定申报审核的机关和程序。比过去的规定更为完善,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六、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烈士评定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体现了烈士申报审核制度的严肃性。 平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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