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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远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8-30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PFGS—2021—004

平府办函〔2021〕56号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平远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规范我县烈士申报评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报评定请示材料内容包括以下材料(一式八份):

(一)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请示件;

(二)申报人提供的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等有关材料;

(三)属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材料和结论、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四)县调查小组对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的现场调查报告;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材料;

(六)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情况;

(七)《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县调查小组调查报告》《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

(八)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县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小组”),负责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县联审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退役军人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县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县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股(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烈士评定县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业务股室对申请人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复核。对情节复杂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召集县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股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复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局务会对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核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核意见提交县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核工作进行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召开县联审小组会议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六条 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平远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核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重核意见报县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县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县联审小组出具的同意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初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县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工作情况;(三)县人民政府评定烈士请示上报件;(四)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评定请示件。

第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程核查机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建档入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负责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初审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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