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1354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划定标准,结合我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对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进行了调整完善,制定了《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至:8899299;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mzpyepi@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平远县平远大道中192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邮编:514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修订方案》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平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分修订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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