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县城区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美化城市环境,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美观、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施对象及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临街建筑外立面的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它规定。工业建筑、农用建筑等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临街建筑外立面是指位于城市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外立面。建筑外立面设计,是指对建筑与建筑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进行设计,体现建筑功能和建筑形象。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以及饰品的活动。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翻修、翻新、改建等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局部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维护,是指除建筑外立面改造以外的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活动。 二、行政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大柘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利用等工作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设计及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临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综局:负责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监管,查处临街建筑外立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老旧小区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 县财政局: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临街建筑外立面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临街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争取专项资金解决。 公安、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三、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 (一)新(改、扩)建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 1.新(改、扩)建的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符合临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 在进行临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前,要先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坚决不允许违法建筑通过外立面装饰、装修合法化。 2.新(改、扩)建的临街建筑外立面,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和规范标准进行图审、施工、监理和验收。新(改、扩)建临街建筑外立面,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县自然资源局方可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 3.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新(改、扩)建临街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相关城市设计、城市容貌标准,以及规定的审查程序,对其外立面的造型、风格、色彩等同步审查。 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确需变更在建或待建建筑外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的建筑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按照程序报批、审查。 4.临街建筑外立面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鼓励临街建筑外立面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筑外墙饰面应当采用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坚实耐用、富有质感的外装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术措施和施工工艺。 5.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的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外观改造、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6.新(改、扩)建的临街建筑外立面广告、牌匾标识应当与建筑外立面统一设计,风格、色彩、材质及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并符合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相关要求。 7.在临街建筑外立面或者顶部设置的太阳能板、空调外机、排气排烟设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影响临街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造型。 8.县城重点地段、主次干道(县区景观河道)两侧临街建筑以及其它区域大中型建筑的新(改、扩)建建筑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楼体亮化施工图设计,楼体亮化设施与建筑主体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9.新(改、扩)建的临街建筑在外墙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采取设置围蔽等防护措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日产日清,妥善处置,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二)既有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 1.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城市容貌标准、《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筑外立面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保持临街建筑外立面安全、完好、美观、整洁。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2.临街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加大荷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内容。 附加设备、附加设施、饰品安装面应当坚固结实,满足安全条件。安装面强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者抗震措施。 3.在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和牌匾标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经行政审批部门县城综局批准后设置。其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标识与牌匾应采用耐久性材料,与建筑风格协调一致。 4.利用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的,应当符合城区夜景灯光设置规划和本县城市容貌标准,并与建筑物外立面整体景观相协调。 5.在临街建筑外立面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空调外机、遮阳棚、排气排烟设施、太阳能设施、封闭阳台和管线、设施,实施绿化等,应当符合我县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并保持其完好、整洁。材质、色彩等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 6.依附于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公共管线,应当排列整齐、归整有序。配电箱、电信接线箱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无损、整洁美观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街建筑外立面张贴、悬挂宣传品。经批准张贴、悬挂的宣传品应当无破损、无污迹,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禁止在建筑物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三)维护管理责任 1.维护管理责任人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是临街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还包括下列单位: ①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③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商品交易或者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④建筑物、构筑物在其办公、生产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⑤城市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以上规定,维护管理责任人仍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2.维护管理职责 临街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县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保持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整洁、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其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补、粉刷、清洁。 保持临街建筑外立面整洁是建筑物所有人应尽的义务。临街建筑外立面整修、清洗、粉刷、油饰所需经费应按照标准,由临街建筑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的所有权人承担。商品住宅外立面维修和更新、改造如符合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按照《梅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以及重点区域街景整治等特殊情况时,建筑所有权人或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修缮清洁建筑外立面,改善楼体景观亮化等设施,做好建筑外立面的整治工作。 对于外立面墙体裸露、破旧脱落或未装修粉饰的,鼓励临街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划设计完成修补粉刷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给予补助,并征求公众意见后分步骤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天台或者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 ②损坏、擅自拆除临街建筑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 ③擅自在临街建筑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④擅自在临街建筑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 ⑤擅自在临街建筑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 ⑥擅自在临街建筑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⑦其他违反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整洁、美观,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四、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临街建筑外立面维护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维护责任人按要求进行维护。县城综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临街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城综局应当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内临街建筑外立面定期维护管理工作的监控。 临街建筑外立面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规定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相关责任 对破坏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外形整洁、完好,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按照《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综局责令限期改正。 对在临街建筑物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天台或者外走廊堆放、吊挂、张贴有碍市容物品的行为,按照《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综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在临街一面安装外置式烟道、凌空排水管道和外置式防护栏(网)的,按照《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综局责令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已设置的依附临街建筑物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擅自在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按照《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综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新(改、扩)建的临街建筑在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作业时,未采取设置围蔽等防护措施,产生的污水、渣土或者废弃物未妥善处置,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的,按照《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综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依法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平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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