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GS—2021—002 平府发〔20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平远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审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委托县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称“财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要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要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其它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建设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上述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和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评审; (四)其它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审中心受县财政局委托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预、结算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对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按规定应报送财审中心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对符合送审条件的项目,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财审中心报送评审,并通知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根据财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其它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以及代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审中心开展工作,按要求向财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审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三)属一级预算单位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四)配合财审中心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对财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果及时确认和反馈; (六)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七)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章 评审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全套施工图纸应按相关规范整理,应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建设单位盖章,并附施工图审查意见或批复意见、工程技术交底或图纸会审纪要;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并出具项目预审委托书。送审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或县委、县政府相关决定事项通知等文件批示的金额。 项目预算评审原则上只针对公开招标的项目,如行业主管部门有预算评审要求的,可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预算评审。已施工的项目,一般不进行预算评审,因特殊原因确需评审预算的,应从严评审,其评审重点及时限要求应参照结算评审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结算。项目结算送审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送财政部门结算审核。项目结算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送审项目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一致,并出具项目结算送审承诺书。 送审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投资计划、政府采购批复、资金文件或县委、县政府相关决定事项通知等文件批示的金额。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预算应接受财政投资评审而未送审的,财审中心原则上不受理该项目的结算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财审中心收到基本建设项目的纸质送审材料后,要严格进行受理前送审资料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审核的项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核项目,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补充完善,至符合受理条件后才正式受理审核。 第十四条 在审核过程中除事先说明暂时剔除存在异议的部分工程结算,在异议解决后可补充送审资料外,财审中心原则上不再接收建设单位就同一工程的漏算、漏项、漏报等相关结算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 财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复核机制,需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协审,必要时可另行安排评审人员或中介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稽核复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审中心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取证,必要时可踏勘项目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或开展对外调查,对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作核实。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规范现场勘察工作,提高勘察质量和效果,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以及省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按以下情况进行: (一)送审结算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个均进行现场勘察。 (二)送审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选取若干项目进行现场勘察。 以上需要勘察的项目,勘察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财审中心正式出具评审结果前,应当就评审结果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需要时可以与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就评审结果开展对数及会审。 第五章 评审时效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财审中心在正式受理建设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之日起,在如下时限内完成工程预、结算评审工作。 (一)送审造价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预算评审为1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为15个工作日; (二)送审造价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预算评审为1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为20个工作日; (三)送审造价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预算评审为2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为30个工作日。 (四)送审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预算评审为2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为40个工作日。 县委、县政府大力推进的重点项目,可适用绿色通道,按期完成预、结算评审工作。 特大型工程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以上评审时限不包含三方会审、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补充资料、复核、询证对数以及处理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等时间。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答复询证、增补完善资料以及确认、反馈评审结果。 (一)收到财审中心的评审结果后,要认真核对,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预算为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或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详细列明不同意的理由,并提供相关具体的证明依据,否则,视为无效意见,不影响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认定。 (二)需答复询证或增补完善资料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按规定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而未进行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支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如经现场抽查复核发现有多计造价的,由县财政部门责成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办理款项的追收回退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审单位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审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凡建设单位报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核偏差±15%(含本数)以上,无正当理由说明清楚原因的,县财政部门要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送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审中心可作退审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不够完善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它单位配合不力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通过现场勘查后与提供的送审资料数据严重不相符的。 原则上项目自退审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送审。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县财政部门可暂缓下达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对财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关具体证明依据,又不愿确认评审结果的,县财政部门与其它相关单位可先行对评审结果盖章确认,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与其它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工程预算和工程结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拆分工程规模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故意或因其重大过失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财审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委托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纪检监察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导读:《平远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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