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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9-26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PFGS—2025—005

平府办发〔20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消防救援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

平远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我县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平远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平远县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平远县各镇人民政府、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行业部门、村(居)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县消防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和市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县消防工作;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审议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通报各镇、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十五五”规划、“百千万工程”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保障消防工作正常运行,消防事业健康发展。

(四)督促相关行业、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火灾隐患集中曝光、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分级管理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作出同意决定的,组织相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对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推进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营房,配齐装备,落实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九)将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消防安全培训、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群租房以及“三合一”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积极在镇、村(居)委、住宅小区集中区域、劳动密集型企业、商场市场周边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

(十)将单位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平台),作为对相关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健全镇级消防组织,成立消防所、专职消防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前,由镇长兼任消防所所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所长,统筹部署辖区消防工作;按照专职队建设标准配备兼职队员,专职队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工作,每月按照上级要求组织训练。

(二)做好镇级消防组织相关保障工作。安排资金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百千万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消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五)按照县政府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应急疏散演练和督促火灾隐患查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

(六)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辖区内除行业部门监管的场所外,其他场所均纳入管理范围,每月按辖区场所总数的10%进行排查,确保全年辖区内每个场所至少排查一次;将“枫桥经验”融于督促隐患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隐患的场所移送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和居民家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辖区内没有明确行业部门监管且超出“三小场所”范围的经营场所应由镇级消防组织进行监管并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参照镇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协助政府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与村(居)民签订防火协议,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防火排查,及时提醒整改火灾隐患。

(四)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章 行业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行业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成立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组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定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四)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内各场所开展每月自查,对本行业、本系统内的场所每月按场所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查,确保全年系统内每个场所至少检查一次。并对发现的隐患督促场所落实主体责任,整改隐患,拒不整改隐患的移送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县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实施。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县消防救援局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拟责令停产停业的,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二)县消防救援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协助县人民政府部署全县消防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各镇、各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将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按程序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根据火灾形势研判制定我县火灾防控措施并推动落实,协助开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及检查考核工作;指导各镇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管理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职责;承担县政府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定期对各镇、行业部门及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通报;推进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规范化建设,组织研究训练计划和实施定期考评工作,提升队伍整体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责任主体加强对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消防控制室持证值班、畅通生命通道等工作;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供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安检、排除隐患;指导市场落实消防工作;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开展燃气火灾事故救援处置和原因调查工作。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完成电动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治理相关工作。

(五)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消防安全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消防队伍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军休服务、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午晚托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学校教学课程。

(八)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制定并监督实施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确保消防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客运车站、码头、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交通、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安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

(十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文体中心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民宿、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相关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提高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消防安全水平,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

(十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母婴服务机构、托育机构等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协助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下列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三)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四)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将消防科技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科技攻关和研究,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指导、督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工业、软件和信息化服务业等管辖行业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商场、餐饮场所、各类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农业消防安全管理,在农业生产中指导改善消防安全条件,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及业务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所属水利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六)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远监管支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八)县气象局及时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将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责任人名单纳入决策服务平台接收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烟草生产、运输、销售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十)市政、通信、供水、供电等负责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事先向消防部门通知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情况。

(十一)新业态新领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管理。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八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建设快速处置初期火灾的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火灾高危单位由消防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被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以及执业准则的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政务督查,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消防组织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存在与上报的自查情况不符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按上级相关规定及程序由有权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事故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可以依法依规从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

(二)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已经依法及时查处或及时移送的;

(三)已全面履行抽查检查职责、抽查检查行为无过错的;

(四)已经全部履行本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五)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老旧建筑,是指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既有建筑。

(二)“三小”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小档口;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小作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咖啡馆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娱乐场所。

(三)“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四)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市消防救援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合并、分设、划转或者名称变更等引起职能变动的,其承担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具体由县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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