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wap手机版

wap手机版

wap手机版二维码

平远发布

平远发布

平远发布公众号二维码

粤省事·梅州

粤省事·梅州

粤省事·梅州二维码

回到顶部

关闭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平远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08-07
来源: 县信息中心
点击: -

平府发〔20151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1514

平远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障城市建设发展中公共利益的需要,切实做好我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工作人员操作程序,使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集体土地征收

(一)发布征地预公告。项目确定以后,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区域和被征地村(居)委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面积、地类、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抢建、抢种的法律责任。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勘测定界。县征收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征地红线,对拟征收土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明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线。

(三)确认土地、附着物权属调查及调查结果。县征收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镇、村(居)委、村民小组、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做好权属调查、确认工作,并对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必要时邀请公证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征收部门按照勘测定界确定的征收土地面积、地类,经调查、造册填写《土地补偿登记表》(一式四份)后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确认。土地所有权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由公证部门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确认。

地上附着物调查以户为单位,据实清点丈量,调查结果由参加调查各方填写《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签字确认。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公证部门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确认。

对被征收土地地类、权属及其地上附着物实地查勘情况在镇(指被征收土地所在镇,下同)、村(居)委、村民小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土地及附着物的调查、确认,不影响征收土地报批。

(四)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

1.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县征部门会同县国土资源、人社部门将征地补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包括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并明确申请听证的程序、时限及其他有关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告知当事人的同时,应在镇、村(居)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在公示期内,征收部门和镇应指派专人收集意见。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征收部门申请听证,镇应组织被征收单位和个人选派代表参加听证会,县国土资源部门、人社部门负责解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附征求意见情况或听证笔录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放弃听证声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征收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和县信访、维稳、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法制、住建等部门进行讨论和论证,必要时召开村民代表会或征收人户长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根据通过论证和评估预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土地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维稳部门备案。

(七)征收土地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规定,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等材料,依法依程序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镇、村(居)委、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九)征地补偿公示。县征收部门根据先前土地权属、面积、地类、附着物种类、数量的调查结果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各项补偿款,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居)委、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县征收部门依照土地数量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办法,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十一)实施补偿和交付土地。县征收部门按照补偿登记结果支付各项补偿款。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十五天内自行交出土地。

(十二)征地材料备案。每个项目的征地工作结束后,县征收部门应将征地工作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保管(征地红线图、征地协议书、补偿清单、征地公示等相关资料),并将整理好的全套材料复印一份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三)争议解决。

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2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会同镇、村(居)委工人员进行现场丈(测)量、清点,并由公证部门对补偿登记予以公证确认后进行公示。

3.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4.被征收单位和个对征地补偿安置的裁定不服,拒绝领取补偿款的,征收部门将该单位(或个人)补偿款存入银行,一户一折,存折暂放所在镇财政所。同时,书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征收土地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视同补偿到位,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建立项目评估机构库。项目决定以后,县住建局应向全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发出邀约公告,对应邀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单位列入该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库。

(二)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县征收部门根据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和县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应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调查时间、需禁止的行为等,并告知相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的事项和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县征收部门应会同镇、村(居)委组织防控队伍,落实防控责任,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征求意见和听证。县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向被征收人发出征求意见通知书。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后,县征收部门应会同镇、村(居)委组织专人及时收被征收人意见,回收征求意见表,待征求意见三十天期满后整理上报县人民政府。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选定评估机构。发出征收告知书的同时,县征收部应将资格审查合格的评估机构名称、注册登记地、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列表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五)组织调查登记。县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测(丈)量数据为准,装修、设施以丈量数据为准,调查过程全程录像并照相,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要经调查人员、评估师、权属人、测绘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可邀公证人员参与。调查结果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村(居)委及村民小组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调查、认定和处理。县征收部门应组织住建、国土资源、工商、评估机构等部门相关人员,对征收范围内已登记、未登记的建筑物和财产进行认定、处理。被征收人应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对的复印件等)给有关工作人员。

(七)告知和公示。县征收部门应将被征收人财产权属、建筑物用途、结构、数量等调查认定结果告知被征收人,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镇、村(居)委及村民小组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八)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实地查勘记录和有关单位对建筑物、财产认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分送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确认,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村(居)委及村民小组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和县信访、维稳、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法制、住建等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主管部门、社区等组织进行讨论和论证,并根据通过论证和评估预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抄送县维稳部门备案。

评估内容包含:

1.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充分考虑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和承受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体现社会公平。

2.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行业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互相攀比,造成连锁反应。

4.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5.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十)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征收的决定。经认真分析以后,可以实施的应及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以及涉及被征收项目人数不多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房屋宗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十二)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要求执行补偿。

(十三)争议解决。

1.涉及产权权属争议的,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确定现状,法定主管部门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

2.对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房屋权属、结构、用途等相数据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入户丈量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县住建、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和镇、村(居)委工作人员,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公证人员对主体结构部分评并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十天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异议或说明情况,逾期视作无异议。由县征收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天。公告期满后,县征收部门将该单位(或个人)的补偿款存入银行,一户一折,存折暂放征收实施单位。同时,书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征收房屋土地面积、补偿金额等,视同补偿到位。其他室内装修部分,在强制执行中,做好证据保全,评估机构估价时据此作出评估报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仍拒绝领取的,县征收部门将该单位(或个人)补偿款存入银行,一户一折,存折暂放征收实施单位。同时,书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征收房屋土地面积、补偿金额等。

5.县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梅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6.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十天,公告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该单位(或个人)补偿款存入银行,一户一折,存折暂放征收实施单位。同时,书面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征收土地房屋面积、补偿金额等,视同补偿到位。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平远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流程图

2. 平远县土地征收补偿流程图


返回顶部
党政机关 政府网站找错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粤ICP备05022886号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 办: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 办:平远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ICP备案:粤ICP05022886

网站标识码:4414260001

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粤公网安备 44142602000113号

您已离开平远县政府门户网,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页面跳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