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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4-07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
点击: -

平府发〔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现将《平远县人民政府“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平远县人民政府“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抓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抓”的要求,促进政府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定一督一通报”是县政府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的重要工作方法和手段。“三定”是指工作部署时“定事定人定时”,明确任务事项,明确责任人,明确完成工作任务时限;“一督”是指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有效督促;“一通报”是指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各镇和有关单位通报,定期向县委报告。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县政府对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工作实行“三定一督一通报”:

(一)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决定事项以及明确要求完成的具体工作;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三)县《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重点任务和年度民生实事);

(四)我县承办的省、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督查重点任务和年度民生实事);

(五)我县承办的省、市重点项目和县本级确定的重点项目;

(六)人大会议确定的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会议确定的提案;

(七)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调研检查、专题会议以及批示等的交办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其他明确列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县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单位主要工作实行“三定一督一通报”:

(一)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决定事项以及明确要求完成的具体工作;

(二)县政府要求完成的具体工作,上级重大决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以及上级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

(四)县《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重点任务和年度民生实事);

(五)我县承办的省、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督查重点任务和年度民生实事);

(六)我县承办的省、市重点项目和县本级确定的重点项目;

(七)人大会议确定的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会议确定的提案;

(八)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调研检查、专题会议以及批示等的交办事项;

(九)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凡是在省、市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倒数第一,或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被约谈的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牵头责任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并实行“三定一督一通报”。

第三章 定事定人定时

第六条明确任务事项。凡是被列入“三定”范围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要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细化分解所负责工作任务及制订措施,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工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工作,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第七条明确责任人。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到人。

(一)县政府工作责任落实到县政府分管领导,延伸至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负责同志、县府直属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二)县府直属单位工作责任落实到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

(三)各镇人民政府工作责任分工参照县的做法落实到部门、到人。

第八条明确工作时限。县政府分管领导接受工作任务后,要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科学量化任务目标及完成时限,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并督促承办责任单位采取有效工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

(一)省、市《政府工作报告》督查重点任务、市县年度民生实事、省市县重点项目等各项工作按季度或月份制定节点任务;

(二)对有特别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按要求确定;

(三)对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各单位确定的时间节点任务安排方案需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确认。

第九条实行台账管理。各责任人(单位)应及时建立“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分管领导、责任单位、重要时间节点工作安排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条定期报告情况。各责任人(单位)应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台账,并按规定时限报告落实情况。

(一)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三定”工作完成情况,在县政府召开“三定”工作推进会前上报。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单位负责的“三定”工作完成情况按时限要求报告。

1.上级和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按通知时限报告。

2.省市县《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重点任务),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3.市县年度民生实事,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

4.省、市、县重点项目,每月报告进展情况。

5.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调研检查、专题会议批示交办事项,定时报告,直至办结。

工作任务逾期未办或进展滞后的,应说明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含时间表)。

第十一条任务中止程序。“三定”工作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可由承办单位提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政府党组同意后,中止此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是“三定一督一通报”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三定一督一通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相关工作。

第四章 督查和通报

第十三条专题督办。县政府定期召开“三定”工作推进会议,专题听取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对工作滞后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适时约谈县政府分管领导,并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亮灯管理。

(一)对省、市、县《政府工作报告》督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以《督查通报》形式季度通报、亮灯。

(二)对市、县民生实事进展情况,以《督查通报》形式按月专报,每两个月通报、亮灯。

(三)对省、市、县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名义按月通报,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每两个月通报、亮灯。

(四)对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以《督查通报》形式按月专报或通报。

(五)对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调研检查、专题会议交办事项落实情况,以《督查通报》形式按月专报,对进展缓慢事项以《督查通报》形式定期通报。

(六)对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交办事项以《督查通报》形式定期专报。

第十五条实地督查。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到问题较多、推进难度较大、进度明显滞后的镇和县府直属单位进行实地督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办法,进行暗察暗访。督查组既要传导抓落实压力,又要查准摸清落实不力的原因,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帮助责任单位尽快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第三方暗访评估。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选择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社会组织等,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暗访、评估。

第十七条责令整改。对工作任务进展严重滞后或被亮“黄灯”的镇和县府直属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下达督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限期完成任务,并抄送县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领导约谈。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被亮“红灯”的镇和县府直属单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单位负责人;必要时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记录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存档。

第五章责任

第十九条通报批评。镇人民政府和县府直属单位同一责任人1年内被县政府约谈2次以上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一单位1年内3人次被县政府约谈的,通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纳入考核。将“三定”工作任务纳入年度考核。镇人民政府和县府直属单位同一责任人1年内被县政府约谈3次以上的,取消其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资格;同一单位1年内有4人次被县政府约谈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严肃问责。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县府直属单位对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凡是在省、市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倒数第一,或被上级批评、或被约谈的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定期向县委报告“三定一督一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任务滞后、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责任人提请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三定”工作进展情况台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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