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府办发〔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入园企业(项目)及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工业园管委会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入园企业(项目)及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管理和生产活动,以及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规范购地入园项目和标准化厂房租赁管理,加快产业集聚和入园企业发展,推动园区提质增效上档次。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精神和县相关优惠政策及入园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入园企业(项目)及已入园的所有企业(项目)。 第二章 前置管理 第三条 租赁标准厂房、企业厂房及众创空间入孵项目需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并经过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赁、落户手续。 第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需经过入园评审,符合入园条件方可入园,符合供地条件才给予供地,符合租赁条件才给予租赁。 第五条 投资合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落户园区的投资项目,投资人与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签订《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 第六条 入园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入园的企业(项目),投资人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与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明确相关投资管理权责事宜。 第三章 购地企业(项目)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 (一)土地出让。县自然资源局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挂牌出让,企业依法取得相应产权。 (二)建设要求。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按如下要求完成投资和实现相应效益。没有达到以下要求的,取消享受对应年度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资格: 1.建设周期。建设用地在30亩—50亩(含50亩)的建设周期不能超过18个月,50亩—100亩(含100亩)的建设周期不能超过24个月,100亩以上的“一事一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动工期限。必须在拿地5个月内动工建设,并严格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投产。 3.建设进度。 (1)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一时间内,应完成全部规划建筑的±0以上基础工程或完成总规划建筑面积的20%以上。 (2)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二时间内,应完成总规划建筑面积的60%以上。 (3)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必须完成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上的所有建筑物建设并投产纳税。 (三)投资变更。极端因素下(企业关停或失去投资能力等),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须经工业园管委会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土地用途。入园企业(项目)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规定,按《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约定内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征求工业园管委会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用途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设管理。 (一)在建过程管理。入园企业(项目)必须按照《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工程建设中必须遵守执行《工业园区在建企业建设管理规定》(平工管委〔2019〕24号),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时现场周围设置封闭式硬质围挡。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法规,主动接受住建、质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人社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二)规划设计管理。入园企业(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厂房外观、厂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条件。企业变电站、配电房等设施应符合梅州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厂房应以多层建筑为主,特殊行业仅需建设一层建筑的应以大跨度钢结构厂房为主。 (三)按图施工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需履行立项备案审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等手续并将取得的土地权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可电子文本)、消防工程施工图(可电子文本)及相关行政批复或证件、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外立面图(效果图)等各项工程建设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工业园管委会备案。工业园管委会对建设项目实行“一企一档”归档管理。施工时,企业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外立面图(与效果图相一致)进行建筑装潢;竣工时,县相关部门要对外立面效果进行验收。 (四)供地红线管理。入园企业(项目)不得超越供地红线界限占用土地。企业所建围墙退让主次干道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由企业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临主次干道须为敞放式围墙,企业出入口设置须按规划设计执行。 (五)公共设施管理。入园企业(项目)不得破坏园区公共设施,如有破坏,予以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由工业园管委会强制恢复,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 租赁厂房企业(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租赁厂房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准入条件。项目主导产业方向为稀土新材料、装备制造、家居建材、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及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入驻企业必须新落户平远、经过入园评审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依法在园区注册,并全额在平远县内纳税。 (三)必须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 (四)租赁标准厂房及租赁企业厂房的企业按项目入园评审办法执行。租赁梅州远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岭公司”)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同步向远岭公司备案。 第十条 租赁原则。 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功能分区,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原则上一栋标准化厂房只允许一种(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不得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转租给他人。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各类标准化厂房租赁期限原则上5年为一个周期(最短不能少于2年)。 (一)远岭公司标准化厂房 兑现入园承诺后,五年内免收租金,五年后视落户企业对地方财税贡献程度,再行研究租金事宜。 (二)国资类标准化厂房 租金实施“三免两减”,即第1—3年免收租金;第4—5年先交后奖补,视企业对地方财税的贡献程度通过奖补方式减免。具体如下: 1.租金标准(每5年调整一次)。原则上鼓励新入驻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标准为7元/平方米/月(均为建筑面积且不含税,下同);若分层承租其中的一层,第一层租金为9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第三层租金为7元/平方米/月,第四层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第五层(含本层)以上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 2.租金奖补标准 注:(1)计算面积为该企业租赁总面积(含厂区内办公面积); (2)第4—5年租金先收后奖补,租金按年支付,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月收取。奖补时间为收取租金后的第十三个月,按表内条件结算退回。 (三)租用保证金。凡租赁标准厂房均需收取租用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租用层数、面积的月租金基数计算,一次性收取3个月租金总和作为租用保证金。自签订租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缴交,办理退租时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方履行对各类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职能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公共区域管理、维护、运行等相关支出(不含基础设施、主体结构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设施的大修、更换)。结合我县实际,暂按1.3元/平方米/月(均为租赁面积)的标准执行(非公共区域及企业生产、生活使用的水、电费用由企业自主承担)。 (二)厂房出租前,通用型水、电、路、讯均到本栋楼前公共位置门口。入驻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另行架设水、电线路,费用自理。天然气使用按燃气公司规定执行。公变以外的配电设施设备由各企业自理。 (三)入驻企业应合理使用标准化厂房,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四)自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以年度为单位),一次性缴交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对有意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程序,将产权出让(转让)给企业。出让(转让)价格按第三方现时评估价(含土地)计算。如在“三免两减”期间购买,则一次性享受购买时点及往后年度对应的“三免两减”优惠额,并直接在总价中测算减除。 第十四条 经入园评审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租赁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过发展壮大,具备条件在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安排用地。 (二)与其他入园企业一样享受国家、省、市、县同期相关优惠政策。 (三)经过批准租赁其他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除享受本条1、2项优惠政策外,其租金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一事一议”有条件奖补。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 工业园管委会及物业管理方负责对园区内各类标准化厂房及区域内的入驻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服务: (一)负责办理入驻企业入、出园手续;服务入驻企业,落实优惠政策等。 (二)负责标准化厂房的物业管理,对标准化厂房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入驻企业正常使用。 第五章 公共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范围指园区范围内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规划许可红线外的公共部分。 第十七条 公共管理事项。 (一)禁止入园企业(项目)在园区内乱搭乱建,擅自改变和破坏园区的建筑设施和设备。 (二)入园企业(项目)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废渣、建筑垃圾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限时清理建筑施工后产生的废弃临时建筑物。 第十八条 生活、工业垃圾应按垃圾分类相关要求统一堆放,由环卫部门有偿收运。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统一使用园区的水、电、路、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要严格履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缴交员工社会保险、落实员工卫生健康权益等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正式投产30个工作日内,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上墙并向工业园管委会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全面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不得生产违法违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相应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建设阶段,应按月向工业园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投产后,应按工业园管委会及各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月、季、年等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项目)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企业文化和核心价值观等建设。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健全应急和管理机制,及时治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备足安全物资装备,全面建立在职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全员防范风险隐患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工业园管委会的安全生产检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工业园管委会根据相应情况给予相应处置;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在规定时效内及时向工业园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园区环评规划做好企业环评,依法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厂区内做到雨污分流,坚持节能减排达标排放。禁止无许可或违反许可超标排放、超许可排放。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依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成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工业园管委会的环境保护检查;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工业园管委会根据相应情况给予相应处置、处理;发生环境事故或环保纠纷案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服务企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业园管委会要不定期向入园企业(项目)通报园区工作、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项目申报等情况,并听取入园企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业园管委会要安排人员指导入园企业(项目)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规划、建设、环评、工商登记、税务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管委会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办理入园企业(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材料齐全且手续完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需报市级以上机关审批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从实从快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章 约束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购地企业(项目)约束退出机制。 (一)约束清理范围: 1.入园企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时间半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达到计划固定资产总额10%或建成一层厂房以上的视作开工); 2.入园企业(项目)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建设进度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不符合投资建设要求的、违法违规建设的; 3.在建设期内,因自身原因造成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建设期满未建成,又无双方约定调整建设期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计算); 4.入园企业(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60%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安装及购置设备取得的有效票据金额为依据); 5.入园企业(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企业产出效益(产值、税收)低于协议约定50%且有违约的,或劳资矛盾激化的(税金以核算前二个会计年度税务部门入库数据平均数为依据); 6.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未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年内未投产的; 7.停产两年以上的,因企业原因不能履行《入园协议》相关条款的。 (二)列入约束清理范围企业的处理程序: 1.约谈。工业园管委会联合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明确指出企业履行《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入园协议》及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做好约谈记录,以《约谈纪要》形式发至被约谈人。 2.整改。约谈后,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企业,工业园管委会视情况给予3至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工业园管委会报送整改情况,工业园管委会应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启动法律程序并通过发送律师函的形式予以督促。 3.清退。在规定的时限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各项惠企政策、企业信用评级等方面给予否决,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三)清退企业的方式: 1.无偿退出。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工业园管委会终止与企业签订的《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入园协议》;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搬迁),前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资产重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企业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但必须向工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 3.政府收购。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并追缴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直接出资收购,另行招商。 4.强制退出。按照国家强制关停企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以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关闭,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租赁厂房企业(项目)约束退出机制。 (一)入驻企业承租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产除外),解除项目入驻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取消优惠政策并按标准补收租金。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管理方权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1.欠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6个月以上,经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缴清的; 2.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原约定用途的; 3.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仍未动工建设,1年后仍未投产的; 4.投产后连续两年税收少于60元/平方米/年的; 5.违反《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入园承诺》《入园协议》等约定的。 (二)企业入驻1年后厂房空置率达30%以上的,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其空置的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签署《入园协议》或租赁合同时,本办法作为《入园协议》附件。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平府办发〔2020〕8号)及《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平府办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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