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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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24—2025年度非煤矿山“三个一批”计划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4〕38号)、《平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远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平府函〔2024〕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采矿权废止的平远县东石双有石灰石矿依法予以关闭。
矿山所在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度。相关部门要依法办理证、照的注(吊)销手续。矿山所在镇人民政府、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矿山关闭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关闭矿山基本情况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附件
关闭矿山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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