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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6-06-16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为规范和加强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了《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为农污处理设施管理标准提供专业依据。自2021年起至今,农村污水治理连续6年被纳入广东省十大民生实事中。2023年5月,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水务局、梅州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梅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制度》。我县在执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二、起草主要依据

《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44/2208-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T/CAEPI 51-2022)、《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与评价标准》(DBJ/T 15-207-2020)、《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和《梅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制度》(梅市环字〔2023〕25号)等法律和文件起草。

三、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明确各方责任,健全管理机制,提升运维质量,保障设施长效运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四、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办法》于2026年4月15日征求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镇意见,各相关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均无意见;于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28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至截止时间届满之日,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一三条):明确本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定义。

(二)管理职责(第四五条):明确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三)运维管理(第六十二条):明确采用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有运行维护管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运维单位需配备专业队伍,制定工作制度,分类开展终端、收集系统及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巡查、维修、水质水量监测、废弃物处置等工作;运维单位还需建立故障停运报备制度,出水水质须符合省级标准,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的基础上将出水水量监测和水质检测结果汇报至当地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及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

(四)资金筹措及使用(第十三十四条):明确运维管理经费由县财政统筹,按季度拨付,管理经费标准按工艺和规模分类设定。

(五)监督考核(第十五十七条):明确相关单位将运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并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六)附则(第十八条):明确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和负责解释主体。

六、利民惠企措施

《管理办法》内容不涉及利民惠企方面的具体事项,通过实施本办法,可规范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稳定运行,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七、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平远县范围内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八、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自施行之日起2年内有效,无旧政策可对比。

九、其他说明事项

解读机关:平远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咨询电话:0753-8832819。

实施时间: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平远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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