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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远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2-10
来源: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

平府办函202057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

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平各单位:

《平远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反映。

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9

平远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8247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管控、逐步实施、统一监管”的原则,全面启动本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建立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和号牌管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执法检查,切实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水平,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打桩机、拖拉机、收种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装卸搬运机械、叉车、起重机、发电机等。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库。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备案登记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备案登记工作,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清单源监管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数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

(二)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

1.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2012月前,将县城中心城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详见附图),自县政府通告印发后一个月实施,禁止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上述区域。

2.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业和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要求,要求在我县新购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

3.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管理规定,根据提供材料审核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内使用的工程机械的监管,要求施工单位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计划,避免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发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使用未张贴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的,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三)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能力建设和执法管理培训,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形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能力。会同县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加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处罚。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四、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负责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工作;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志,开展日常监督执法;负责建立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建设施工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矿山采选矿、土地开发等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公路、码头等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建设项目、沙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对涉农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林业开发、经营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未报建建筑工地、市政公共设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本县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技术安全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管养的公路建设和维修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监管工作经费。

平远供电局:负责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将相关数据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监管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配合落实辖区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纳入平远县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工作内容。各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区域本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并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受理方式和途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二)建立协调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县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相应行业管理制度,结合职能落实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和领域所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守法守信情况,发现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将其纳入行业准入、绿色施工和信用管理。

(三)加大舆论宣传。各镇、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网站、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大气污染的危害,使公众多渠道了解国家、省市及县相关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支持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1.平远县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图.docx

2.年度平远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表.docx

3.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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